杜生玲、张红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423执恢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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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423执恢464号案件名称
杜生玲、张红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景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杜生玲;张红;刘建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423执恢464号申请执行人:杜生玲,女,汉族,1970年10月10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一条山镇居民。被执行人:张红,女,汉族,1969年10月10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一条山镇居民。被执行人:刘建胜,男,汉族,1969年2月14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一条山镇居民。申请执行人杜生玲与被执行人张红、刘建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甘0423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红、刘建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杜生玲借款本金14.5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0元,由被告张红、刘建胜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423执恢464号案件的执行。在执行期间,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吉审判员 曾敏玲审判员 张福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育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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