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扬宠物有限公司与雷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25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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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25071号案件名称
重庆宏扬宠物有限公司与雷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重庆宏扬宠物有限公司;雷君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25071号 原告:重庆宏扬宠物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景苑路8号附24号4-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601PY67D。法定代表人:冉宏,职务不详。被告:雷君,女,2001年9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宏扬宠物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宏扬宠物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宏扬宠物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雷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宏扬宠物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姚利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曾 莉 书 记 员 王 欢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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