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826执恢12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826执恢125号案件名称
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芦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C}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826执恢125号 申请执行人: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苟大平、竹金孝 关于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苟大平、竹金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0)川1826执59号案件依法立案执行,案件首次执行期间依法按终结执行结案。后申请执行人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本院审查后予以恢复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苟大平、竹金孝已支付申请执行人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50000.00元及利息。至此,申请执行人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芦山县人民法院(2019)川1826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64条的规定,本案按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本院地址:四川省芦山县文体路邮编:625600 联系人:执行局联系电话:0835-652×××× {C}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826执恢125号 申请执行人: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苟大平、竹金孝 关于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苟大平、竹金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0)川1826执59号案件依法立案执行,案件首次执行期间依法按终结执行结案。后申请执行人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本院审查后予以恢复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苟大平、竹金孝已支付申请执行人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50000.00元及利息。至此,申请执行人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芦山县人民法院(2019)川1826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64条的规定,本案按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本院地址:四川省芦山县文体路邮编:625600 联系人:执行局联系电话:0835-652××××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张国强等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恢551号之一 下一篇 车某、潘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3民初9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