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德华、贺先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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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887号案件名称
刁德华、贺先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刁德华;贺先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887号申请执行人:刁德华,男,1974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贺先贵,男,1971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刁德华与被执行人贺先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刁德华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贺先贵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521执18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毛启君审 判 员 舒 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贺 剑书 记 员 章小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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