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生、商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7执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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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7执346号案件名称
方生、商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雷波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方生;商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7执346号申请执行人:方生,男性,1966年08月21日出生,四川省雷波县人,村民,住雷波县。被执行人:商健,女性,1966年01月05日出生,四川省雷波县人,住雷波县。方生申请执行商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川3437民初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商健未按生效发律文书履行义务,方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0,00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商健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卷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名下除有零星银行存款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传统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处房产登记信息(房权证号:0××7,坐落:雷波县老街农贸市场,建筑面积:55.36㎡),经核实,该处房产已于多年前售出,尚未办理过户手续,该处房产实际已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被执行人系雷波县原工商局退休职工,每月退休工资3940元,因在乐山涉案,该工资已被已被乐山市市中区法院首轮冻结,本院系轮候冻结。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对被执行人的零星存款不作处置,同意对被执行人工资轮候冻结后参与分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60000.00元,全部未执行到位。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商健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3437执3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卫东审判员 魏纯俊审判员 赵天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涂 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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