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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资源环境调查五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1执异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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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执异78号
  • 案件名称

    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资源环境调查五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巩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资源环境调查五院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1执异7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大峪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170472852K。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巩义市大峪沟镇。法定代表人:刘红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伟超,系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资源环境调查五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000415802064U。法定代表人:刘国印,任院长。本院在执行河南省资源环境调查五院与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冻结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6×××87账户的资金346182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称,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下属的炭煤矿根据国家化解过剩产能政策于2019年9月关闭退出。2019年12月中央拨付了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8]462号)精神,专项奖补资金必须设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我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大峪沟支行开设专用账户,账号为:16×××87,账户所有资金全部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的通过》(豫高法[2017]203号)该通知“该专项资金是由省财政厅、省辖市财政局、县(市)财政局根据省年度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方案,直接拨付给省骨干煤炭企业或拨付给地方煤炭企业和兼并重组煤炭企业所在地政府,统筹用于关闭退出煤矿的职工安置工作或化解煤炭产能过剩工作,属于财政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属于企业自有资金,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财产等同对待”。请求解除冻结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6×××87账户的资金346182元。申请人河南省资源环境调查五院未到庭参加质证亦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查明,河南省资源环境调查五院与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1)于0181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资源环境调查五院工程款29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9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判决生效后,河南省资源环境调查五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豫0181执7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46182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16×××87账户交易明细显示,该账户款项来源为巩义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支付,用途标注为巩义市应急管理局付应急局支上级专项资金、付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奖补资金。除账户维护费用之外,该账户对外支出的资金均系职工社保费及退出产能人员解除合同补偿款。本院认为,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的通过》(豫高法[2017]203号)该通知“该专项资金是由省财政厅、省辖市财政局、县(市)财政局根据省年度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方案,直接拨付给省骨干煤炭企业或拨付给地方煤炭企业和兼并重组煤炭企业所在地政府,统筹用于关闭退出煤矿的职工安置工作或化解煤炭产能过剩工作,属于财政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属于企业自有资金,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财产等同对待。在执行民商事纠纷案件时,不得将该资金作为企业财产处置,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于抵偿企业债务,查清资金性质后,应立即解除冻结。本案冻结的在中国农业银行的16×××87账户资金属于政府拨付的转项资金,应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要求,解除该账户的冻结。故对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请求解除冻结在中国农业银行16×××87账户资金346182元的异议成立。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康译芳审判员  王景峰审判员  徐卫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含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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