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佳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鄂1127民初3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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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1127民初3434号案件名称
湖北佳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梅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湖北佳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帅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1127民初3434号原告:湖北佳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黄梅县黄梅镇迎宾大道571号。注册号:421127000045031(1-1)。法定代表人:何宇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成,黄梅县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帅,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黄梅县。原告湖北佳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受理后,湖北佳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调解,2021年9月22日本院立案后,原告湖北佳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佳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佳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石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湖北佳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宛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张双燕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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