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武与重庆长江中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6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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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6969号案件名称
何武与重庆长江中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何武;重庆长江中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16969号原告:何武,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娇,女,系原告妻子。被告:重庆长江中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江北区观音桥电测村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01535G。法定代表人:王彬杨,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破产管理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梅,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武诉被告重庆长江中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武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武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武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何武负担。审 判 长 赵树龙 人 民 陪 审 员 王 勇 人 民 陪 审 员 蒋茂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正重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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