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来全、金永友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0828财保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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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828财保428号案件名称
周来全、金永友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金乡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周来全;金永友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28财保428号申请人:周来全,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金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世永,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金永友,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金乡县。申请人周来全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金永友名下的拆迁安置房一处,保全价值30万元。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来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金永友名下的位于金乡县一处(房储号1-2-1502)。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该房产由被申请人管理、使用,但不得处分,不得再设置其他权利,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周来全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刘 夏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张素焕书 记 员 冯梦诗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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