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大才与曹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4民初2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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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4民初2818号案件名称
杨大才与曹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杨大才;曹伟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4民初2818号原告:杨大才,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被告:曹伟,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住四川省三台县。原告杨大才与被告曹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杨大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大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任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健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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