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印与刘诗涵,许尔元等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290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2905号案件名称
刘印与刘诗涵,许尔元等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印;刘诗涵;许尔元;张延秋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22905号 原告:刘印,女,199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懿,重庆远博(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干,重庆远博(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诗涵,女,1998年1月8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被告:张廷秋,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许尔元,男,199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艳,重庆法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印与被告刘诗涵、张廷秋、许尔元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印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印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印负担。 审 判 员 施竹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助 理 马智林书 记 员 杨 娇-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边建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2执恢714号之二 下一篇 宋光印、高延海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922执633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