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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印与刘诗涵,许尔元等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29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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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2905号
  • 案件名称

    刘印与刘诗涵,许尔元等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刘印;刘诗涵;许尔元;张延秋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22905号 原告:刘印,女,199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懿,重庆远博(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干,重庆远博(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诗涵,女,1998年1月8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被告:张廷秋,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许尔元,男,199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艳,重庆法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印与被告刘诗涵、张廷秋、许尔元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印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印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印负担。  审  判  员    施竹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助 理    马智林书  记  员    杨  娇-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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