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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边建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2执恢71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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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执恢71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边建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边建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2执恢7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法定代表人:王治宝。被执行人:边建平,男性,1982年09月06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刘乃凤,女性,1985年11月11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严候媚,男性,1959年11月24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白变娥,女性,1958年05月06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杨昌锋,男性,1976年10月21出生,汉族,住府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与被执行人边建平、刘乃凤、严候媚、白变娥、杨昌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8)陕0822民初849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罚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及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边建平、刘乃凤、严候媚、白变娥、杨昌锋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作出(2021)陕0822执恢71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2021年9月22日申请人以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与被执行人边建平、刘乃凤、严候媚、白变娥、杨昌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以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22执恢714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向奇审判员  杨卫东审判员  张春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志琴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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