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阿鹏、焦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31民初1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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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民初1329号案件名称
韩阿鹏、焦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韩阿鹏;焦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31民初1329号原告:焦锋,男,汉族,1986年3月28日生,住址:陕西省武功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043XXXX603283836。被告:韩阿鹏,男,汉族,1990年11月26日生,住址:陕西省武功县,农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焦锋与被告韩阿鹏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焦锋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锋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焦锋减半承担87.5元。 审 判 员 郭 江 二0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陶 俊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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