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红辉等申请保全案件、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保1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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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保1023号案件名称
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红辉等申请保全案件、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红辉;长沙县兴塘农机专业合作社;胡涛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保1023号申请人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一号财政厅综合楼19楼。法定代表人唐政。诉讼代理人樊琳。被申请人胡红辉,地址湖南省长沙县春华镇官塘村下新塘组。被申请人长沙县兴塘农机专业合作社,地址湖南省长沙县春华镇官塘村下新塘组。法定代表人胡明辉。被申请人胡涛,地址湖南省长沙县。本院在审理申请的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红辉、胡涛、长沙县兴塘农机专业合作社的银行存款433983.9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上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湘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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