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金传、尹鑫淼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3民初2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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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3民初2306号案件名称
赵金传、尹鑫淼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澧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赵金传;尹鑫淼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3民初2306号原告:赵金传,男,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被告:尹鑫淼,男,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原告赵金传与被告尹鑫淼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赵金传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金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金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赵金传负担。审 判 员 刘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颜海娟代理书记员 宋颖灵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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