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陈洪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4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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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4309号案件名称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陈洪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陈洪武;李洪彪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43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8号甲14层11-12单元。负责人:尹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洋,女,汉族,1986年12月26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址辽宁省西丰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洪武,男,汉族,1964年3月24日生,住址新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贵,辽宁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洪彪,男,1979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址新民市。法定代理人:李百仁,男,195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址新民市,李洪彪父亲。委托代理人:刘利明,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富德保险沈阳支公司)因与上诉人陈洪武、被上诉人李洪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2020)辽0181民初3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以下问题:1、富德保险沈阳支公司于二审期间提交机动车保险赔款确认书及收据一份,欲证明其在另案中已支付了6374.9元,而一审法院对此未予计算,该事实是否存在,一审法院未予查清;2、因李洪彪就案涉事故自身承担部分责任,故应在扣除相应交强险赔偿限额后,剩余部分按比例由责任人承担。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民市人民法院(2020)辽0181民初382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民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上诉人陈洪武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33.35元、2333.3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李 丽审 判 员 周玺联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吕志真书 记 员 孙代宇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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