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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明、河南春英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7执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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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27执939号
  • 案件名称

    徐建明、河南春英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汝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徐建明;河南春英面业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7执939号申请执行人徐建明,男,195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执行人河南春英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汝南县常兴镇常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052257174M(1-1)。法定代表人:赵新春,该公司经理。徐建明与河南春英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727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己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债权为给付金钱49835元及利息。案件办理情况是:1、2021年5月、6月、9月,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三次查询了车辆、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投资(工商登记)、证券、保险,查询结果是:没有查到被执行人财产信息。2、2021年8月、9月,本院分别向不动产、住房公积金记机构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查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均已抵押贷款,不具备处置条件。3、2021年6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4、以上财产调查结果、执行情况,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予以告知,徐建明认可,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是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拍卖等控制、处置措施;金钱债权的执行与实现,条件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职权调查并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没有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负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义务而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未实现债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1727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纳入全国法院终本案件库管理,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查到财产符合执行条件的恢复执行;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有权申请恢复执行。权利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已经作出的执行行为继续有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俊涛审判员  郭 旗审判员  马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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