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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玉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8执62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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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8执620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玉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玉波;何丽丽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8执6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仁县永乐江镇七一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侯灵武,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廖玉波,男,1980年1月16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安仁县。被执行人:何丽丽,男,1980年9月30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安仁县。申请执行人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玉波、何丽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1028民初16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余款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8执6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高平审 判 员 李红日审 判 员 段小琪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张 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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