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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忠国、苏超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223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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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223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穆忠国、苏超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穆忠国;苏超业;杨选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22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穆忠国,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苏超业,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杨选峰,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穆忠国与被执行人苏超业、杨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0日达成和解协议:1.确认本案的执行标的38080元;2.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10日偿还20000元(已支付);3.剩余款项于2022年开始每月底偿还1500元,直至还清为止;4.执行费471元,已收取。申请执行人同意该协议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03执22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家勇审 判 员 黄 慧审 判 员 徐国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连星星书 记 员 张欣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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