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忠国、苏超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2238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2238号之一案件名称
穆忠国、苏超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穆忠国;苏超业;杨选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22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穆忠国,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苏超业,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杨选峰,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穆忠国与被执行人苏超业、杨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0日达成和解协议:1.确认本案的执行标的38080元;2.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10日偿还20000元(已支付);3.剩余款项于2022年开始每月底偿还1500元,直至还清为止;4.执行费471元,已收取。申请执行人同意该协议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03执22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家勇审 判 员 黄 慧审 判 员 徐国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连星星书 记 员 张欣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