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勇与陈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3民初157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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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5784号案件名称
张勇与陈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勇;陈继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13民初15784号 原告:张勇,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陈继平,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张勇诉被告陈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勇,被告陈继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并从2018年3月起按年利率24%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偿还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17日 ,被告陈继平因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月息三分及月利率3%,并于2017年11月17日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未果,遂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资金利息。被告陈继平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我没有意见,同意偿还原告的借款,但不支付利息。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7日 ,被告陈继平因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于2017年11月17日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张勇人民币50000元,借款人,陈继平。后被告陈继平通过微信转账已偿还原告张勇6900元。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到庭的陈述,借条,微信转账明细,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陈继平向原告张勇借款50000元,张勇向被告陈继平提供借款后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符合双方的约定,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陈继平返还借款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本案中,扣除被告陈继平已偿还原告张勇借款6900元,实际由被告陈继平偿还原告张勇借款431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继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勇借款431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431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张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陈继平负担(此款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上列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免、减)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全部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审判员 黄益强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晨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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