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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82民初6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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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482民初6143号
  • 案件名称

    谭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汝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谭某某;马某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82民初6143号原告:谭某某,男,1995年6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马某某,成人,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谭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谭某某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谭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兵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牛廷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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