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82民初6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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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482民初6143号案件名称
谭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谭某某;马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82民初6143号原告:谭某某,男,1995年6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马某某,成人,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谭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谭某某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谭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兵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牛廷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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