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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超、冯书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3执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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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执629号
  • 案件名称

    苏超、冯书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苏超;冯书锐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3执629号申请执行人:苏超,男性,1984年03月04出生,满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冯书锐,男性,1965年03月12出生,满族,住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苏超与冯书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过程中查明,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423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冯书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苏超工资款12,0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冯书锐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冯书锐未按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苏超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冯书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5月7日、8月24日分别启动网络查询,两次网查反馈被执行人冯书锐账户中无存款可供执行。2021年8月25日,通过清原满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冯书锐名下辖区内未查出房产信息。且经过传统查询,冯书锐未购买收益性保险、个人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可供执行财产,且已冻结冯书锐公积金账户。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冯书锐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申请人债权无法实现。2021年8月24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向被执行人冯书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对被执行人冯书锐已穷尽执行措施,该案件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明宇审判员  袁 超审判员  武文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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