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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世成食品有限公司与昆明市官渡区有家喜铺糖果店,重庆锐锋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5民初1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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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5民初1657号
  •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世成食品有限公司与昆明市官渡区有家喜铺糖果店,重庆锐锋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成都市世成食品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区有家喜铺糖果店;重庆锐锋食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1657号 原告:成都市世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西区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0214334E。法定代表人:宋世成。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倩,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锐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工业园区凤凰湖工业园(大安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65697670R。法定代表人:刘崇全,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昆明市官渡区有家喜铺糖果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昆明市官渡区明通路6号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1MA6MBNH68K。经营者:刘挺挺。原告成都市世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市官渡区有家喜铺糖果店、重庆锐锋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成都市世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世成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世成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市世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樊  群    人民陪审员  兰文学    人民陪审员  钟德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德宝书 记 员  罗怀茹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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