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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元、朱海峰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3执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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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执670号
  • 案件名称

    王福元、朱海峰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福元;朱海峰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3执670号申请执行人:王福元,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朱海峰,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本案中,该案件申请标的2万元,已执行回款0元。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执行立案,于2021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2021年5月20日启动网络查询。经查询有车辆一台,因现无法查封,不适于拍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理财、保险、公积金、股权等。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已穷尽执行措施,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超审判员 周明宇审判员 王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俭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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