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超开、四川亿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903执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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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03执838号案件名称
何超开、四川亿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巴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何超开;四川亿科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903执838号申请执行人:何超开,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被执行人:四川亿科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74311242,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53号乙—8幢8楼C号。法定代表人:吴泽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超开与被执行人四川亿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本院生效的(2018)川1903民初1365号民事调解书履行返还申请执行人购房款98175元的义务。经网络查控及财产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903执8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海林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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