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寒木春华动画技术有限公司与广西欧度科技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2民初22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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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2民初22940号案件名称
北京寒木春华动画技术有限公司与广西欧度科技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北京寒木春华动画技术有限公司;广西欧度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22940号原告:北京寒木春华动画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榆景东路6号院101。法定代表人:章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筱云,北京涌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欧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2535号。法定代表人:许日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张奇。原告北京寒木春华动画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欧度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寒木春华动画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寒木春华动画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昂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培森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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