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玉东、吕海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1323民初4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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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3民初4017号案件名称
任玉东、吕海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任玉东;吕海铎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1323民初4017号原告:任玉东,男,汉族,生于1987年10月9日,住西峡县。被告:吕海铎,男,汉族,生于1987年7月19日,住西峡县。原告任玉东与被告吕海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吕海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玉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吕海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及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自述从事刷漆工作,2018年被告通过他人介绍找到原告,商定由原告到被告指定地点进行刷漆施工。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下欠原告4000元劳务费未付,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欠条一支,内容为:“今欠任玉东乳胶漆工费4000元(肆仟元),于年底前付清。吕海铎2019年9月7日”。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海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任玉东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吕海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贾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菀纯书 记 员 黄 飞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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