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庆友、孙云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231执97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231执973号案件名称
孟庆友、孙云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拜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孟庆友;孙云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231执973号申请执行人:孟庆友,男,194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拜泉镇永久村。被执行人:孙云德,男,195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拜泉县拜泉镇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庆友与被执行人孙云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孙云德的工资,本案需轮候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231执9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立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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