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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秀芹、纪永栋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14执恢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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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214执恢178号
  • 案件名称

    于秀芹、纪永栋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青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于秀芹;纪永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14执恢178号申请执行人于秀芹,女,1964年7月2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纪永栋,男,1962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于秀芹与被执行人纪永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民终147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证劵投资等财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余额不足,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鲁B5××××已查封。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孝振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于全强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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