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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平、赵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恢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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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恢914号
  • 案件名称

    陈平、赵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油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陈平;赵顺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恢914号申请执行人陈平,男,生于1982年10月2日,汉族,住址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赵顺,男,生于1978年9月16日,汉族,住址成都市武侯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江法民初字第1766号民事判决书,恢复执行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62193.36元(利息另计)。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顺银行存款62193.36元(利息另计),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的收益。二、本案执行费833元,一并从被执行人赵顺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 钦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钟馨玉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恢914号申请执行人陈平,男,生于1982年10月2日,汉族,住址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赵顺,男,生于1978年9月16日,汉族,住址成都市武侯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江法民初字第1766号民事判决书,恢复执行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62193.36元(利息另计)。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顺银行存款62193.36元(利息另计),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的收益。二、本案执行费833元,一并从被执行人赵顺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 钦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钟馨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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