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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李可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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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470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李可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锦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李可财;郑淑兰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4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辽河北路163号。法定代表人:邱海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明伟,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住双台子区,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李可财,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盘锦市盘山县。被执行人郑淑兰,女,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盘锦市盘山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可财、郑淑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辽1102民初1161号民事调解书,李可财、郑淑兰应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欠款447,585.76元,并承担诉讼费4,007.00元,执行费6,614.00元。因被执行人李可财、郑淑兰至今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可财、郑淑兰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金融理财、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可财、郑淑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102民初1161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纪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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