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上药医药有限公司、王连飞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民初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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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民初538号案件名称
台州上药医药有限公司、王连飞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台州上药医药有限公司;王连飞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民初538号 原告:台州上药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东环大道353-3号。 破产管理人:浙江中永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洁茹,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荟,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连飞,男,汉族,1963年4月8日,住浙江省兰溪市。 第三人:南京亿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袁和亮,董事长。 原告台州上药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连飞、第三人南京亿华药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台州上药医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上药医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4元,减半收取1557元,由原告台州上药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邬卫国 审判员阮丹军 审判员胡精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严凌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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