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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上药医药有限公司、王连飞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民初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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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民初538号
  • 案件名称

    台州上药医药有限公司、王连飞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台州上药医药有限公司;王连飞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民初538号 原告:台州上药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东环大道353-3号。 破产管理人:浙江中永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洁茹,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荟,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连飞,男,汉族,1963年4月8日,住浙江省兰溪市。 第三人:南京亿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袁和亮,董事长。 原告台州上药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连飞、第三人南京亿华药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台州上药医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上药医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4元,减半收取1557元,由原告台州上药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邬卫国 审判员阮丹军 审判员胡精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严凌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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