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万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湘0408民初2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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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湘0408民初2232号案件名称
衡阳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万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衡阳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万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黄某1;黄某2;迟某;张某;刘某;邵阳市华强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408民初2232号原告:衡阳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27号街区01地块。法定代表人:张力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石超,湖南云天(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勇,湖南云天(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万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曹婆井89号门面。法定代表人:迟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某1,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某2,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迟某,男,1958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女,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男,195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邵阳市华强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曹婆井89号。法定代表人:黄某1,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衡阳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万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黄某1、黄某2、迟某、张某、刘某、邵阳市华强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衡阳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湖南万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黄某1、黄某2、迟某、张某、刘某、邵阳市华强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连带偿还代偿款230400元、违约利息263045元(后续利息按LPR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8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违约金23040元,合计516485元;2、判令七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和按执行款金额1.5%或以资产抵债金额1%的律师费;3.本案诉讼费由七被告共同承担。本院经审查,被告湖南万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该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6月4日作出(2020)湘05民辖10号裁定书,认为该公司符合破产清算受理条件,并裁定该案由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之规定,故有关被告湖南万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起,即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依法移送至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522元,依法退还给原告衡阳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阳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谷江波书 记 员 张**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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