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青苗、张港强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1民初3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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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民初3094号案件名称
叶青苗、张港强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叶青苗;张港强;李超辉;蒋彬;彭俞峰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1民初3094号原告叶青苗,女,1993年6月27日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标,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港强,男,1997年7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被告李超辉,男,1973年10月20日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住湖南省桃江县。第三人蒋彬,男,1990年11月9日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第三人彭俞峰,男,1989年1月28日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湖南省武冈市。原告叶青苗与被告张港强、李超辉以及第三人蒋彬、彭俞峰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8月10日本院受理后,2021年9月13日,原告叶青苗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港强、李超辉以及第三人蒋彬、彭俞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青苗的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青苗撤回对被告张港强、李超辉以及第三人蒋彬、彭俞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叶青苗负担。审 判 员 刘军求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洪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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