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俞蓓与上海九亭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1083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民初10838号
  • 案件名称

    俞蓓与上海九亭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俞蓓;上海九亭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7民初10838号原告(反诉被告):俞蓓,女,1982年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伟,上海法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九亭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高春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倩,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丽蓉,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俞蓓与被告上海九亭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被告上海九亭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依法受理后,就本、反诉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俞蓓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九亭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反诉被告)俞蓓提出撤回本诉的申请及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九亭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俞蓓撤回本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九亭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俞蓓负担(已付),反诉案件受理费65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九亭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 判 员  蔡 珺法官助理  王艳萍书 记 员  徐 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