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安汇盈(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杨哲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8执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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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8执271号案件名称
振安汇盈(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杨哲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千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振安汇盈(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杨哲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8执271号申请执行人:振安汇盈(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启航时代广场B座2004-1室。负责人:樊贤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恒儒,男,振安汇盈(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业务经理。被执行人:杨哲,男,生于1994年1月14日,住陕西省千阳县城关镇安坡村二组。振安汇盈(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杨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328民初6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调处:一、杨哲归还振安汇盈(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垫付款18757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8757元,2021年1月31日归还1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304元,因本案调解处理,减半收取152元,由杨哲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杨哲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振安汇盈(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哲给付案件款18757元,案件受理费152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哲立即交纳案件款18757元、案件受理费152元、执行费184元,共计19093元。并对其采取了全面的网络查控措施,被执行人杨哲下落不明,也未查到足额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杨哲的父亲杨彦芳自愿代被执行人杨哲履行,但因自己右腿骨折行动不便,暂时无力给付,要求延期给付,在本院主持下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执行标的案款18757元、案件受理费152元,共计18909元,由被执行人杨哲的父亲杨彦芳于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8执27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振杰审判员 时宏杰审判员 何应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景 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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