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郭长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津民申2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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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民申2121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郭长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郭长哲;袁野;侯德玲;周丹;青县盛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民申21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北环路保险大厦。负责人:王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娜,天津盈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长哲,男,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袁野,男,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侯德玲,女,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丹,男,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县盛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上伍乡李窑村。法定代表人:徐小虎,经理。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郭长哲、袁野、侯德玲、周丹、青县盛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1民终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审、二审民事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2.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主要事实和理由:第一,被申请人主张的树木损失是事故车辆行驶至高速王稳庄出口附近时发生火灾,火势蔓延至高速公路护坡下林地导致,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人财产直接毁损的情形,即本案的林木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第二,被申请人主张的树木损失金额过高,鉴定报告是在再审申请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作出的,数额与事实不符,并且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也不能直接证明毁损的地点。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3月30日,涉案事故车辆行驶至高速王稳庄出口附近时发生火灾,并蔓延至高速公路护坡下的林地,造成郭长哲等种植的树木烧毁。第一,该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情形,故再审申请人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给予赔偿。第二,经天津市西青区消防救援支队委托鉴定机构鉴定,郭长哲损失共计491907元,再审申请人虽主张该鉴定结论不应采信,但未提出足以推翻该鉴定结论的证据,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砚丽审判员 王 倩审判员 董声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楠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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