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浙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孙克克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3执恢44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623执恢447号案件名称
利辛县浙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孙克克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利辛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利辛县浙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孙克克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3执恢447号申请执行人利辛县浙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6235649799477,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阜蒙路双桥。法定代表人:路子明。被执行人:孙克克,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8)皖1623民终93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利辛县浙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孙克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孙克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9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孙克克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询,2021年8月23日将被执行人孙克克列入失信人名单,2021年9月7日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鉴于该案经过查询未能发现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且执行期限届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8)皖1623民终9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峰审判员 胡喆审判员 李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硕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新红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381财保363号 下一篇 丁某、孙某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6执1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