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宽、陈常印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恢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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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恢479号案件名称
刘永宽、陈常印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永宽;陈常印;王洪伟;新民市福德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新民市新联农资有限公司;陈卓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恢479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宽,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新城子区。被执行人:陈常印,男,196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执行人:王洪伟,女,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执行人:新民市福德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辽宁省新民市大民屯镇平安堡村。法定代表人:陈常印,该单位总经理。被执行人:新民市新联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新民市辽河大街07号。法定代表人:陈常印,该单位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卓,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永宽与被执行人陈常印、王洪伟、新民市福德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新民市新联农资有限公司、陈卓民间借贷纠纷(2021)辽0103执恢479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50441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已执行到位4756元,尚未足额。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保险、民政、税务、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江执 行 员 石朝晖代理审判员 段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雪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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