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乾县某某发展有限公司、淳化某某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保1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保17号
  • 案件名称

    乾县某某发展有限公司、淳化某某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乾县某某发展有限公司;淳化某某农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0执保17号申请人:乾县某某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淳化某某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乾县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淳化某某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2021)陕0430民初921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公司账户(264****182)存款50820元或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办理中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淳化某某农业有限公司在淳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淳化某某农业有限公司在淳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26****82的账户存款5082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淳化某某农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化县支行账号为27****040的账户存款5082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新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媛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