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华、王术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81执1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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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81执1208号案件名称
王艳华、王术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艳华;王术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81执1208号申请执行人:王艳华,女,195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窦英岐,北票市南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术,男,195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北塔乡房申村三组659号。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21)辽1381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王艳华撤销对被执行人王术的执行申请,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王术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艳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2021)辽1381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爱民审判员 杨 阳审判员 王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 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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