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艳华、王术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81执120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81执1208号
  • 案件名称

    王艳华、王术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艳华;王术
  • 案件缘由

    人格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81执1208号申请执行人:王艳华,女,195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窦英岐,北票市南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术,男,195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北塔乡房申村三组659号。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21)辽1381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王艳华撤销对被执行人王术的执行申请,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王术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艳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2021)辽1381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爱民审判员  杨 阳审判员  王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 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