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瑞琪、郭国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310民初48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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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10民初4801号案件名称
脱瑞琪、郭国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脱瑞琪;郭国志;唐颖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310民初4801号原告:脱瑞琪,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郭国志,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告:唐颖,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上述原告与被告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脱瑞琪、郭国志,被告唐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人民币,下同);2.请求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1年7月16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27日,郭国志通过手机银行分两次向脱瑞琪转账50,000元、10,000元,共计60,000元。同日,脱瑞琪通过手机银行向唐颖转账60,000元。7月15日,郭国志通过微信向唐颖发送“借你的6万元你得赶紧还,急用”,唐颖回复“好的,郭总,你把卡号发我下”,郭国志发送“你还转给老脱,让他转给我、毕竟我给他,他给你的,还原路返回好了”、“若还没有直接转给我也可以,老脱联系不上”,唐颖回复“不是你私人的钱嘛,我转给他啊”、“好的,郭总,明天转过去”,后郭国志向唐颖发送了具体的账户信息。7月16日,唐颖通过手机银行向郭国志转账20,000元。唐颖尚欠郭国志40,000元(60,000元-20,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郭国志提供的手机银行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能够证明其与唐颖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关于郭国志要求唐颖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郭国志要求唐颖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脱瑞琪要求唐颖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国志偿还借款40,000元;二、驳回原告脱瑞琪全部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郭国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唐颖负担,被告唐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郭国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邱艳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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