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生、刘雪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7民初1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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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民初1547号案件名称
李春生、刘雪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春生;刘雪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7民初1547号原告:李春生,男,汉族,1972年12月11日出生,湖南省道县人,住蓝山县。被告:刘雪梅,女,汉族,1974年1月4日出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原告李春生与被告刘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李春生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生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春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李春生负担。审 判 员 董先高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肖 帆书 记 员 傅前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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