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徐秀春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知民初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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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知民初294号案件名称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徐秀春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徐秀春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294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法定代表人:施文博,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珂珂,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要冲,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秀春,男,汉族,1965年2月10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秀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 林 山人民陪审员 杨 永 申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文佳(兼)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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