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梅珍、周永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6民初28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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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6民初2869号案件名称
刘梅珍、周永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梅珍;周永忠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6民初2869号原告:刘梅珍,女,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辉,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永忠,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远县。原告刘梅珍诉被告周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2021年9月6日,原告刘梅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梅珍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梅珍负担。审 判 员 谭国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罗四平书 记 员 郑毓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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