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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梅珍、周永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6民初28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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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6民初2869号
  • 案件名称

    刘梅珍、周永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远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刘梅珍;周永忠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6民初2869号原告:刘梅珍,女,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辉,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永忠,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远县。原告刘梅珍诉被告周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2021年9月6日,原告刘梅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梅珍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梅珍负担。审 判 员 谭国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罗四平书 记 员 郑毓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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