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景成、吴浩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97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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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3执970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景成、吴浩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景成;吴浩年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9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景成,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吴浩年,男,1968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景成与被执行人吴浩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房产信息、国土信息及车辆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余额较少,己扣划7030元,不足以执行本案。己查封、评估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现己委托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国土信息。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执行工作,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查核实并报经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米一漫审判员 辛奇霞审判员 赵义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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