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凯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红梅,羅裕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0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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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0537号案件名称
重庆凯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红梅,羅裕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重庆凯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红梅;羅裕山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0537号 原告:重庆凯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翠湖路1幢1-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958995655。法定代表人:詹永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世元,重庆市渝北区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红梅,女,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羅裕山,男,住重庆市江北区,其余信息不详。原告重庆凯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红梅、羅裕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重庆凯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凯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凯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凯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 官助 理 李 凯书 记 员 周 静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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