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展留勋、展坤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豫1625民初490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625民初4905号
  • 案件名称

    展留勋、展坤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郸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展留勋;展坤志;卢荣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豫1625民初4905号原告:展留勋,男,汉族,1994年6月26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朕,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秋月,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展坤志,男,汉族,1987年2月4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卢荣,女,汉族,1989年8月26日生,户籍地四川省安岳县。原告展留勋与被告展坤志、卢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展留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欠款2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原告违约金;2、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2020年2月10日,被告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当时约定借期三个月,被告于2020年5月10日还款,如今约定还款时间已到,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均予以推脱,不予返还,且被告卢荣对该款项知情且受益,该笔借款属于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展留勋自愿撤回对被告卢荣的起诉;二、被告展坤志自愿于2022年1月1日前偿还原告展留勋借款20000元,并支付律师费1500元,上述共计21500元;三、如被告展坤志未按本协议第二项如期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展坤志自愿自2022年1月1日至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5%向原告展留勋支付利息;四、原告展留勋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展留勋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洪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 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