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刚、郭治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625执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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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438号案件名称
王小刚、郭治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志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小刚;郭治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625执438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刚,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治军,男,1982年6月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小刚与被执行人郭治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6民终155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治军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小刚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由被执行人郭治军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小刚246000元并支付该246000元自2016年2月19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15.4%计算的利息;2、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4500元、执行费按实际收取。本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治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治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后,被执行人郭治军主动交来借款本息及申请执行人王小刚预交的案件款受理费共计458862元(被另案冻结),缴纳了案件执行费7513元。至此,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6民终15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625执43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6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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