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璐与范庆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3民初2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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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民初2046号案件名称
张璐与范庆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岐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岐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范庆宇;张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3民初2046号原告:张某,女,汉族。被告:范某某,男,汉族。原告张某诉被告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依法送达过程中审查发现,被告范某某的住所地在眉县,其经常居住地亦不确定在岐山县,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西省宝鸡市眉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雒 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助 理 康伟杰书 记 员 刘 星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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